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與課程/職業學校,頁1457-1468。
一、職業學校組織 依據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省(市)立職業學校,由省(市)立教育廳(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市)政府任用之;私立職業學校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公私立立職業學校校長,經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任用或聘用後,按期彙報教育部備查。 職業學校設教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圖書館、會計室、人事處;處以下分組。依職業學校及職業學校規程規定,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訓育會議、輔導工作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57-1468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