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與課程/高級中學,頁1451-1456。
一、高級中學規程 自民國57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58學年度所有公立中學全部改為高級中學,68年廢止「中學法」,頒布新的「高級中學法」;為配合高級中學行政組織的改善,教育部於70年公布「高級中學規程」,修正要點為:公私立高級中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由校長依規定聘任。73年8月,教育部修正「高級中學規程」,修正要點為: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修業期滿,各項成績符合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者,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75年5月,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學規程」第二十七條,要點如後: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51-145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