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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

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與課程/國民教育,頁1434-1451。

一、國民小學 教育部依據民國68年5月23日公布「國民教育法」第廿一條規定,於民國70年7月7日,以臺參字第二三○一一號令訂頒「國民教育法實施細則」共二十三條,曾於民國78年12月18日以臺參字第六二四二五號修正,復於民國84年6月23日以臺參字第○二九三○號令再修正。國民小學之行政組織如下: 1.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分設教務、訓導二組。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34-1451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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