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與課程/幼兒教育,頁1433-1434。
「幼稚教育法」於民國70年(1981)11月6日由總統命令公布,「幼稚教育施行細則」亦於民國72年5月7日由教育部公布實施,其間曾於民國85年5月8日教育部以臺(八五)參字第八五五○四四○六號令修正第六、七、八條及十條條文。為使幼稚園之組織編制有所依循,並保障園務正常運作,臺灣省教育廳於民國86年3月訂定「臺灣省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基準」乙種。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33-143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