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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制系統

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教育行政/行政機關與學制系統/學制系統,頁1425-1431。

一、幼兒教育 依現行幼稚教育法規定,幼稚園收受年齡為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然受到社會快速變遷及家庭結構改變之影響,政府著手將幼兒受教年齡,由現行四歲降低至三歲;因而使幼稚園的幼兒增加數量卻急遽上升,以民國71年度的幼稚園幼兒數與民國39年度比較,幼兒數增加了11.3倍。 在幼稚園教師之需求激增,政府乃在民國72學年度開始核准台北市立師專等四校試辦日間二年幼稚園師資科,74學年度加入省立新竹師專等四校各設一班。二年制幼師科招收高中(職)畢業生,予以兩年之師資養成教育;學生必須修滿七十六必修學分,八至十六選修學分,在必修學分中有基本科目二十四學分,專業科五十二學分。 76學年度各師專升格為師範學院,下分各系,以培養國民小學教師,提昇至大學畢業程度。改制後的師院仍兼具培育幼稚園師資的任務,幼師科仍維持兩年制,一直到民國79年以前,幼兒師資培育仍為專科程度。為提昇師資水準,79學年度開始,新竹師範學院也設立幼稚教育系。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六文教志〉,第1425-1431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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