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臺灣省省議會第九、十屆議員選舉/概說,頁866-867。
台灣省議會,即係由台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遞嬗而來。台灣省參議會成立於民國35年(1946)5月1日,至40年12月改制為臨時省議會,48年12月復將臨時省議會改為台灣省議會。 我國省、縣地方自治在民國81年修憲前後,有著重大的區別。依照八十一年修憲前的憲法規定,地方自治制度,就省、縣言之,須先由中央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省、縣得召集省、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分別制定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由省、縣民選舉省、縣議員,並分別組設省、縣政府,由省、縣民選舉省長及縣長。惟省縣自治通則,迄今尚未由中央立法,省、縣自然無從制定省、縣自治法;因此,憲法上所規定之省、縣地方制度,在八十一年以前係依照行政院所制頒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未依照憲法規定之程序,予以實施。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66-867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