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臺灣省第一屆省長選舉/概說,頁861-862。
我國憲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為省、縣兩級。依據我國憲法第十一章涉及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憲法第一一二條規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第一一三條規定省自治法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三)省與縣之關係,依此規定,省自治的前提要件有二,一是省縣自治通則的制定,二是省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及選舉法的制定,而該兩種法律的制定均屬立法院的權限(憲法第一〇八條、第一一二條)。因此,省能否實行自治,端視立法院的意思。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61-862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