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機關/臺灣省選舉委員會,頁853-856。
民國34年,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選舉以來,並未設專責的選舉機關,各項選舉均由省民政廳負責規劃辦理,至民國61年12月,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中央民意代表須定期改選後,行政院才規劃成立專責的選舉機關。迨民國69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辦法,行政院即依據該法發佈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先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隨後於並成立台灣省選舉會。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53-85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