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說,頁839-840。
依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止。」事實上,此規定說明國民大會代表改選期間為六年,而非任期六年,在次屆國民大會代表尚未依法選出開會之時,則上屆代表之任期即未終了。因此,國民大會代表之改選期間雖為六年,但其任期之長短,則非固定,此為憲法所明文規定者。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39-840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