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立法委員選舉/總說,頁814-815。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有關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四條規定,立法委員係由各省、各直轄市(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蒙古各盟旗、西藏、邊疆各民族、僑民、以及職業團體等選出。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14-815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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