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委員選舉總說

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立法委員選舉/總說,頁814-815。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有關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四條規定,立法委員係由各省、各直轄市(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蒙古各盟旗、西藏、邊疆各民族、僑民、以及職業團體等選出。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14-815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政府
  • 貢獻者
    撰稿人
    李文政
  • 創作者
    新竹市政府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5/11
  • ISBN
    9860024642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政府
  • 檔案授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僅限於本平台有限度公開瀏覽

    著作人別:自然人著作

    著作保護類型:長期著作保護類型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