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概述,頁808。
總統為國家元首,其如何選舉產生,在我國憲法第四章有明文規定,惟增修條文對於此變動甚多,或排斥憲法原有之規定,或增訂原未規定之事項。 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因此,我國第一任至第八任總統、副總統之選舉即由國民大會依憲法及民國36(1947)年3月31日所公佈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行使選舉總統、副總統之職權,是為間接選舉方法。 民國81年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自民國85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該法同時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民國84年8月9日政府公佈施行新制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是為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方法之規定。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08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