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概述/中央選舉委員會,頁802-807。
民國61年3月17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在自由地區(台澎金馬領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並定期選舉;所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立法委員每三年改選,監察委員每六年改選。是以在台澎金馬等自由地區所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均須定期改選。 為使各項選務工作能周延完備,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政府於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人員選舉罷免法,該法名稱於民國80年8月2日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政院依據該法於民國69年6月11日發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成立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計畫、指揮、監督、及辦理各項選舉事務。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和第7條規定,我國的選舉罷免機關分三級:在中央,於行政院設置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省、直轄市設置省、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設置縣、市選舉委員會,主管、指揮、監督及執行相關的選舉事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802-807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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