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概述/憲政體制之改革,頁796-799。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是一個國家產生政府,及政府施行統治權力正當性及合法性的基礎,我國自民國36年(1947)實施民主憲政體制以來,政府即依照憲法之規定,辦理各項中央公職選舉,這些選舉有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如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有間接選舉產生的,即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產生總統、副總統,和由省市議會議員選舉產生的監察委員。其中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是六年改選一次,立法委員三年改選一次。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796-799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