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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選舉志

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頁796。

我國自民國36年(1947)實施民主憲政體制以來,政府即依照憲法之規定,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中央公職人員之選舉有: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其中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是六年改選一次,立法委員三年改選一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省(市)長、省(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其任期由二年至四年不等。 本志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兩篇敘述,第一篇: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又分第一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第二章立法委員選舉;第三章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二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分第一章台灣省第一屆省長選舉;第二章台灣省議會第九、十屆議員選舉;第三章新竹市第三、四屆市長選舉;第四章新竹市議會第二、三、四屆議員選舉;第五章新竹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屆里長選舉。

本件內容節錄自《續修新竹市志中冊》,〈卷四選舉志〉,第796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4年)

基於歷史文化之記錄需要不斷延續始能保存,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年動工修纂《續修新竹市志》。延續前作《新竹市志》,續修的內容以民國75年至85年新竹市的各項資料為主,並針對市志有誤之處進行修正補充。續修三冊分卷跟市志一致,兼顧了地方志傳統,文字寫法更符合現代所需,讓有志於新竹市地方研究的新舊讀者,皆能閱讀便利並得到更多屬於新竹市特有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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