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一卷土地志/名勝古蹟/古蹟/重要歷史建築與遺跡/其他歷史建築,頁423。
其他歷史建築 政府自民國七十一年頒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後,根據該法所公告指定的古蹟,多屬清代以前的遺址或古建築;有關日據時期以後的歷史建築,直到民國八十年起,才陸續指定。新竹市在日據的五十一年之間,曾經是新竹州廳的廳治所在,這段期間內所建而值得保存的重要歷史建築包括:
一、 新竹火車站:民國二年建。
二、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原新竹商工銀行,民國十二年建。
三、 新竹市政府:原新竹州廳,民國十八年建。
四、 新竹市警察局:原新竹警察署,民國二十三年建。
五、 國民大戲院:原有樂場,民國二十三年建。
六、 公賣局新竹分局:原專賣局新竹支局,民國二十六年建。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一土地志〉,第42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