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一卷土地志/名勝古蹟/古蹟,頁392。
既往一般大眾對古蹟的定義並不嚴謹,致有舊志將玉山、仰天湖等列入古蹟之屬的現象。民國七十一年政府頒佈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的定義與類別作了明確的說明。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二、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它文化遺蹟。………」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古建築,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重要部份仍完整者;包括城郭、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牌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它建築物。」第四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遺址,指年代久遠之人類活動舊址,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或僅部分殘存者;包括居住、信仰、教化、生產、交易、戰爭、墓葬等活動舊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一土地志〉,第39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