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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改正計畫

新竹市志第一卷土地志/市街(城池)/市街的轉變/市區改正計畫,頁298-309。

整個市街的重大改變是在光緒三十一年(西元一九○五),新竹廳公布(廳令第八號):「竹北一堡新竹街市區茲經改如左圖,但關於市區之詳圖向本廳借閱可也,本令自五月十一日起施行。」(註一一六)參見圖八,此即日據時期最早的新竹街市區改正計畫,同時新竹廳也以廳令第九、十號,公布開始施行(臺灣下水道規則)與(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註一一七)。這些有關市區計畫的律令。是根源於光緒二十五年(西元一八九九),臺灣總督府頒布的(臺灣下水道規則),以及(律令第三十號)。其中(律令第三十號)是關於市區計畫之土地與建築物的規定,以便於土地的收用,其主要內容是:「市區計畫上規劃為公園、道路、下水道及其它公用或官用目的使用之土地,並經地方官廟預先公告在案之區域內,未經地方長官許可,不得建造或改建住宅或其它建築。又該地區內土地之形狀及本質均不得變更。」(註一一八)。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一土地志〉,第298-30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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