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縣市長之選舉/選舉訴訟與補選/選舉訴訟,頁1346-1348。
所謂選舉訴訟,依據現行法制可分為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兩種。選舉無效之訴,係因主辦選舉機關反選舉法規,而足以致選舉發生相異之結果者,得由台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或候選人,以主辦選舉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選舉無效者,其選舉則無效。此項選舉無效之訴,應以足以構成選舉無效之事實所發生之地區為範圍,訴請該選舉區或其區內特定投票所選舉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之選舉。(註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346-134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