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縣市長之選舉/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縣市長選舉/第二屆縣長選舉,頁1166-1183。
第一屆縣市長之選舉,因係分期舉行,就職日期參差不一;最早者為花蓮縣長,係於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就職;最遲者為苗栗縣長,於民國四十年八月十五日就職。依照縣市長任期三年之規定,第一屆縣市長之任期,應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起,即陸續屆滿,而第二屆縣市長之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前即開始辦理,時適逢臨時省議會任期亦將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而「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及「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均已修正,上述兩種選舉之程序與投票方法,均屬相同;為節省人力、物力及便利人民投票起見,經呈報中央核准,除苗栗、台東兩縣縣長任期屆滿日期為期較遠,另行辦理改選外,其餘十九縣市長任期,一律延長至四十三年六月一日為屆滿日期,與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合併辦理。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166-118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