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選舉訴訟與補選/選舉訴訟,頁1138-1139。
選舉訴訟,依相關法令,主要分為選舉無效之訴與當無效之訴兩種。其一,選舉無效之訴,係由於主辦選舉機關,違反選舉法規,因而足以致使選舉發生相異之結果者,得由台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或候選人,以主辦選舉之機關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選舉無效者,其選舉無效。而且此項訴訟,應以足以構成選舉無效之事實所發生之地區為範圍,訴請該選舉區,或其區內特定投票所選舉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選舉之效力。其二,當選無效之訴,係由於當選人被選資格不符,或當選人競選時違反「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者,得由台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或與該當選人競選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無效者,其當選無效。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138-113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