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轄市長選舉/第九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頁1123-1127。
本省地方自治法規經於民國六十六年作第七次檢討修正後,已漸臻簡化完善之地步,然因中央於六十九年統一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經總統於五月十四日明令公佈,該法施行細則亦於同年六月五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實施,其中對於選舉行政、選舉監察、選舉活動、選舉人及候選人之資格,選舉區之劃分、罷免案之處理暨妨害選舉罷免處罰等均有明確詳盡之規定,本省已無另訂選舉罷免單行法規之必要,同時為因應將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實施,本省之自治法規亦需作適度之修正調整,省政府乃提前於六十八年八月擬訂「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修改計劃」進行各項工作,並於六十八年十月成立「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修改委員會」,由民政廳長高育仁兼任召集人,迄六十九年五月止,完成第八次之修改,並由省政府於七十年七月十七日公佈實施。(註三〇)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123-112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