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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轄市長選舉/第六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頁1108-1112。

本省第五屆鄉鎮縣轄市選舉後,省政府鑑於各項地方自治法規及相關選舉法規仍有待改進之處,乃於五十四年九月底成立「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研修小組」,由民政廳長陳錫卿兼任召集人,迄五十四年十二月底,完成第五次之修改,並於五十六年十月一日由省政府正式公佈施行。依新修之「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間公告辦理之。(註二三)另一方面,對鄉鎮縣市長候選人的資格規定,同規程亦將原採之列舉規定,全部删除簡化為: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鄉鎮縣轄市長候選人資格檢覆合格,得申請登記為鄉鎮縣轄市長候選人。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108-111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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