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轄市長選舉/第四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頁1095-1101。
本省自第三屆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後,因地方自治法規修改,省轄市之區長改為委派,故自第四屆起未再辦理區長選舉。省政府也鑑於各種自治法規及相關選舉法規,實施結果,仍感未盡完善,乃於四十六年十月起,再度組織「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修改委員會」,由民政廳長連震東兼任主任委員,迄四十七年三月止,對各項法規作第三次的修改,經簡化合併後,由原有法規十三種,簡化為七種。其後並經送省議會審議通過,並呈報行政院核備,由省政府於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由於此次法規之修定至公佈施行,經歷時間較長,而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之任期又將相繼屆滿。故省政府於四十七年十月及四十八年九月,飭令各縣市政府,以第三屆鄉、鎮、區、縣轄市長在地方自治法規修正公佈前,任期屆滿者,其任期准予延長至修正法規公佈後,再行改選。四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民政廳通令各縣政府,依照規定辦理各該縣第四鄉鎮長縣轄市長之選舉(註一七)。本縣奉令後,隨即籌辦十四個鄉鎮之選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095-110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