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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轄市長選舉/第三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頁1090-1094。

本省第二屆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後,省政府為使地方自治法規及相關選舉法規更臻完善,於四十二年七月起,陸續對各種自治相關法規作局部之修改,如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之選舉,由前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縮短為屆滿二個月前辦理。四十三年六月起又組織「修改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委員會」,由民政廳長連震東兼任主任委員,迄同年九月間,對各項自治法規,完成第二次之修改,並於同年十一月四日由省政府公佈施行。依新公佈之「台灣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將原先規定鄉鎮區縣轄市長候選人的簽署推選辦法廢除,改採規定候選人之積極與消極資格。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090-109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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