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實施地方自治後之鄉鎮縣轄市長選舉/第二屆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1086-1089。
本省第一屆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之後,省政府鑑於相關自治法規及選舉法規,在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頗有窒礙難行之處,乃於四十年五月組織「修改地方自治法規委員會」,由當時民政廳長楊肇嘉兼任主任委員,迄四十一年一月間,對各項自治法規,完成第一次之修改,並於同年十一月四日由省政府公佈施行。依新修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規定:「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之選舉,應於前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辦理之,其任期以就職之日算起。」(註一一)本省第二屆鄉鎮區縣轄市長乃分别辦理改選。其中鄉鎮區長選舉,自四十二年一月起,陸續辦理,迄同年十月辦理完畢。縣轄市長選舉,則於四十三年二月起開始辦理,迄七月辦理完畢。惟花蓮、宜蘭兩市分别於四十二年三月及十一月辦理縣轄市長之選舉。因法規之修正,自本屆起,鄉鎮區縣轄市長之任期改為三年。遇有出缺補選者,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如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則不辦理補選,由省縣市政府分别派員代理,其任期與出缺補選者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086-108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