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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初期之鄉鎮區長選舉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鄉鎮縣轄市長之選舉/光復初期之鄉鎮區長選舉,頁1058-1063。

本省光復之初,將日據時期州廳及街、庄組織改制成為縣市及鄉鎮區,對於各縣市之鄉鎮區長,初由政府任命,並無一定之任期。其後行政長官公署根據中央頒佈之「縣各級組織綱要」、「市組織法」以及相關法規等規定,制定成「臺灣省各縣鄉鎮長、副鄉鎮長選舉辦法」及「臺灣省省轄市區長、副區長選舉辦法」各一種,付諸實施。此類選舉,係由各該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採間接選舉方式產生,在本省光復初期曾辦理兩次,俟三十九年本省正式實施地方自治,此等首長才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第一次是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底辦理完竣。其中省轄市之第一屆區長、副區長選舉,於是年十一月十九日辦理完畢;各縣之第一屆鄉鎮長、副鄉鎮長選舉,則於是年十二月底辦理完畢,任期均為兩年。第二次是三十七年十一月辦理第二屆鄉鎮區長、副鄉鎮區長之選舉,其任期則至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後第一屆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時為止。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058-106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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