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村里長之選舉/選舉訴訟、罷免與增補選/里長之增補選,頁1045-1047。
民國四十三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修正規定村里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村里長於任期內因故去職時,其所遺任期在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不足一年者,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四十八年再修正村里長任期改為四年) 因此,本市里長因故出缺,其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均應辦理補選。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1045-104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