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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訴訟之概況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選舉訴訟及補選/選舉訴訟之概況,頁845-846。

一般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訴訟方面,各級選舉委員會選舉監察單位及人員,得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除自行行使職權執行監察職務外,並得接受機關、團體及人民等之檢舉,以作適當的處理。 在這一部分,新竹市在六十九年的選舉以前,並未發生過選舉訴訟方面的紀錄,及至六十九年該次的選舉,才開始出現各方舉發違法案件的紀錄。 在六十九年這次的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由於新竹市尚未升格為省轄市,因此,所有的違法舉發案件,均由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處理,在該次的選舉中,有關違法的案件,由警方提送交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處理的案件有二件,監察糾舉的有三件,民間檢舉的則有二件,總計有七件。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845-84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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