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選舉訴訟及補選/選舉訴訟及補選的法律根據,頁837-844。
「選舉訴訟法」乃是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務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及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或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乃候選人確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於法定期限內向法定機關提出訴訟之意。 基本上「選舉訴訟」分為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前者是指主辦選務機關違法,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項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以致影響當選落選之結果,經法院判決其選舉不發生效力之意;後者則是指當選人被選資格於法不合,或其於該選時有違法情事,或其所得票不實,經提起告訴,被法院判決當選人之當選不發生效力之意,因此,選舉訴訟之目的乃是在對違法之糾正與補救,經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判,屬一審終結(註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837-84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