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監察委員選舉/監察委員選舉概況/六十一年監察委員選舉,頁814-819。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自我國退出聯合國後,國內外均有呼籲政治革新之要求,於是政府決定再度充實中央民意機構,規定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並由政府訂頒辦法遴選僑居國外國民的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因此政府於六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行政院復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細則,作為辦理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依據(註二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814-81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