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監察委員選舉/監察委員選舉概況/第一屆監察委員選舉,頁804-810。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和國大代表及立委由民選產生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依據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監委的產生係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分别選舉之,其名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其任期為六年,得以連選連任。又憲政實施準備程序經國民大會通過,並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六年元月附同憲法一併公布後,立法院即著手草擬各種行憲法規。其中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完成立法程序並經國民政府於同月三十一日公布。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804-81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