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監察委員選舉/總說,頁801-803。
根據國父 孫中山先生對於監察院之設計,監察院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職司風憲,察舉不法,其主要職權包括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可以說是針對行政部門及機關的監督與制衡,因而孫中山先生將其列為五院之一(註一)。 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之後,政府即積極展開行憲的準備工作,監察委員之選舉,係憲法實施準備程序所定三種選舉之一,惟監察委員之選舉,採用間接選舉,與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之採用普通選舉者不相同;其有關選舉程序,繁簡亦有異。監察委員之選舉,由內政部督飭辦理,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三十七年一月十日起先後完成各選區之選舉工作,原計選出二二三名監委,但因安東、松江、嫩江、黑龍江、興安等六省及大連、哈爾濱兩直轄市等八個選區已淪陷,而未辦理選舉,加上西藏缺選二名,僑民缺選七名,總計缺選四十三個名額,因此只選出一八〇名監委,並於三十七年六月五日正式召開會議,行使第一屆監察委員的職權(註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801-80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