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立法委員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概況/五十八年立法委員選舉,頁750-753。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之規定,「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及人事機關,並對於依選舉產生之中央公職人員,因人口增加或因故出缺,而能增選或補選之自由地區及光復地區均得訂頒辦法實施之」,因此政府訂定「動員戡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作為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委員增選補選的依據。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750-75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