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立法委員選舉/總說,頁742-744。
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立法委員代替人民行使職權,其最早的法定稱謂,始自於民國十七年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但此時的立法委員由政府任命,和憲政時期由民選產生有很大的不同;至二十五年國民政府公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規定立法院需對國民大會負責;直到三十五年政治協商會議中提出修憲原則後,才在正式憲法公佈時以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代表人民行使職權,並不向國民大會負責,可說具有獨立超然的地位,和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性質雷同(註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742-74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