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六十九年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頁717-729。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六十七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經總統宣佈緊急處分令延期之後,行政院會議復決於六十九年内定期舉行,核定如下: (1)前依緊急處分令第三項延期舉行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應於六十九年內舉行。 (2)上項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名額,應予擴增,經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規定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並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僑選增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另公佈之。 (3)本年內(六十九年)定期新選出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應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起依法行使職權。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717-72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