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六十七年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頁712-717。
第四項 六十七年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第二目、進行程序
第三目、選舉名額及候選人登記
第四目、選舉結果
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三款及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增額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必須每六年改選一次,並且改選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因此按實際情形,必須在六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三個月內完成改選的工作。 同時根據增額選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在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並按曾需要在省市及縣市設選舉事務所,因此依規定,在中央設置選舉總事務所,以邱創煥為主任委員,邱創煥、張豐緒、李元簇、毛松年、董世芳、王任遠、沈夔龍、謝漢儒、陳治世、張劍寒為委員;另在台灣省、福建省、台北市設省市選舉事務所,在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分設縣市選舉事務所,依法辦理選務。 九月一日各縣市選舉事務所分别成立,新竹縣選舉事務所以林保仁為主委員,熊光義、史振鼎、邱泉華、鄭鴻源、趙和、張輝榮為委員,袁志寰為總幹事。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712-71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