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下/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行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五十八年國民大會代表增補選,頁697-704。
第一目、法律根據及選舉機關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公佈後,第三條規定需於本辦法公佈後七個月內完成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同時規定日後國民大會之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並於任期屆滿之前三個月完成改選(註十四)。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下〉,第697-70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