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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縣市議員之選舉/選舉訴訟與補選/選舉訴訟,頁515-517。

選舉訴訟,分為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兩種。選舉無效之訴,係因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得由檢察官、候選人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其違法屬於選舉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不在此限。當選無效之訴,係因當選人之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違反選舉罷免法有關自辦政見發表會及競選活動之限制規定,經監察人原書面制止不聽者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提起議員無效之訴期間,原則上,均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原告向管轄法院提出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之聲明及事實證據為之。但當選人有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選舉罷免法亦准許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之訴。而選舉罷免法亦准許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縣市議員之選舉無效之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當選無效之訴訟則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註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515-51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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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
建檔單位新竹市文化局
撰寫者
新竹市政府
貢獻者
撰稿人
鄭梓
創作者
新竹市政府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99/06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出版者
新竹市政府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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