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縣市議員之選舉/選舉訴訟與補選,頁503-513。
依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四十九條所定候選人舉辦自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應於舉辦二日前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其收件截止時間,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同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轄區內適宜供自辦政見發表會使用之場所、地點,於商洽管理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後,預先公告。自辦政見發表會由候選人於自辦政見發表會期間舉辦,省選舉委員會為方便候選人並使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申請舉辦自辦政見發表會之作業有劃一之規定起見,經訂定「候選人舉辦自辦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一種,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以省選五字第七五八號函新竹市選委會照辦。(註四)新竹市在省選委會指示下共舉辦四〇場自辦政見發表會,而為選舉公平起見,新竹市選委會特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二〇人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以執行監察職務。(註五)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503-51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