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罷免與選舉訴訟/市民代表之選舉訴訟,頁195。
選舉訴訟,依法分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兩種。 選舉無效之訴,係因主辦選舉機關違反選舉罷免法規,而足以導致選舉發生相異之結果者,得由選舉監察機關或候選人,以主辦選舉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判定選舉無效者,其選舉無效。但此項選舉無效之訴,應成選舉無效事實所發生之地區為範圍,訴請該選舉區或其區內特定投票所選舉無效,而不影響其他部分之選舉。 另外當選無效之訴,係因當選人被選資格不符,或當選人競選時違反選舉法規,得由選舉監察機關,或與該當選人競選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無效者,則其當選無效。(註六)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19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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