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之代表選舉/第九屆市民代表之選舉,頁183-189。
本省各縣第十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新竹市為第八民代表)任期,依照規定應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屆滿,經台灣省政府核定延長任期至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一日為止;第十一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新竹市為第九屆市民代表)選舉,由各縣縣長兼選舉監督公告,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與第十一屆村里長選舉同時舉行投票。(註一) 附錄一、修正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183-18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