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之代表選舉/第二屆市民代表之選舉,頁109-117。
全省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新竹市為改制後第一屆)任期,大部分鄉鎮本應於民國四十一年九月至四十二年二月,分别屆滿,惟當時適逢辦理第二屆縣市議員選舉期間,為避免兩種選舉同時辦理,在選舉事務上發生困難,同時為配合正在修訂中的本省縣市地方自治法規,省府乃將部分縣市之第三屆鄉鎮民代表任期較先屆滿者,酌予延長,並將全省第二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分為兩期辦理。第一期為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等九縣,訂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間投票;第二期為台北、宜蘭、高雄、屏東、花蓮、台東、澎湖等七縣及陽明山管理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109-11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