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光復初期之代表會選舉/第二屆區民代表之選舉,頁85-89。
依照「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台灣省縣轄市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台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參見附錄一、二)第一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省政府於民國三十七年二月電准内政部原曾以參柒丑迴府綱乙字第三〇六二一號代號通飭各縣市政府,飭令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任期屆滿,應依有關法令,即行分别改選。省府復以參柒宣灰府綱乙字第三三二八四號代電,飭知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迄四月三十日為第二屆鄉鎮市區民代表改選期間,統一辦理,避免參差不齊。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85-8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