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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臺灣州制施行令(部分)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日據時期之地方選舉/附錄四、臺灣州制施行令(部分),頁55-64。

第一條州會議員之定額如下:臺北州三十六人、新竹州二十二人、臺中州三十二人、臺南州三十六人、高雄州二十六人 第二條州會議員之選舉區及各選舉區應選議員數,依别表所定。 第三條第一條之議員定額及前條之别表,在非總選舉時,不得變更之;但在州郡市廢置分合或區域變更,臺灣總督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州會議員之定額異動,依臺灣州制第七條規定,須有議員解任時,由知事就其選舉區以抽籤定之。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55-6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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