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附錄三、臺灣地方選舉取締規則

新竹市志第六卷選舉志上/日據時期之地方選舉/附錄三、臺灣地方選舉取締規則,頁51-54。

第一條州會議員、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員之選舉(以下簡稱選舉)取締事項,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令。 第二條願充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者(以下稱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候選人),應自選舉期公告之日起至選舉前三日止,向所轄郡守署長、支廳長(以下稱警察官署長)申告。有選舉權者得推荐他人為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候選人。推荐者仍須依照前項規定申告之。退出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候選人或取消推荐時,依前二項規定,向警察官署長申告之。 第三條州會議員、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或其推荐者(推薦者數人時由代表)選任選舉運動員(以下簡稱運動員。包括推薦人自任運動員),若為州會議員選舉,應向選舉區域內警察官署長申告;若為市會議員或街庄協議會員選舉,即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向原申告之警察官署長申告。運動員異動時亦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六選舉志上〉,第51-5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基本資訊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