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光復以來的地政/地權(平均地權)/公告土地現值與重新規定地價,頁727-728。
自民國四十七年七月起,至民國七十五年底止,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曾先後歷經七次修正,在内容上作了許多增修,其中五十三年一月公佈修正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增訂了縣市政府應編製土地現值表,並予以公告,以此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士移轉時申報現值之參考,五十七年的修正,將公告土地現值由六個月編修改為每年編修一次,六十六年的修正修定,將公告現值同時為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七十五年的修定正明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727-72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