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光復以來的地政/地權(平均地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頁724-727。
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一九五四年),行政院擬具「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全案於八月十五日立法院第十三會期連續完成二讀及三讀之立法程序,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同年九月七日,行政院指定本省為施行區域。 依法實施都市平均地權之範圍為都市計畫內之土地,且應以經過依法公布者為限,截至民國四十三年底,本省訂定都計之地有八十七處。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724-72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