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日據時期的地政/大租權的處分/大租權的處分,頁604-605。
明治三十七年(一九〇四年)五月二十日,臺灣總督府以律令第六號公佈「有關大租權整理之件」,此律令之公佈,促使廣泛存在於臺灣土地的大租權從此走入歷史,而使全臺土地所有權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其所使用的方法並非沒收,而是交付依臺灣事業公債法發行的公債證書,補償金額是按登錄在大租歸戶册上的大租額,乘賦改當局所決定的比率。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604-60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