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日據時期的地政/大租權的處分/大租權的確定,頁602-603。
大租權的補償,首要工作就是大租權的確定,明治三十六年(一九〇三年),大租歸戶册已逐漸告成,乃於土地調查委員會外更設大租權調查委員會以查定之。不過前述大租歸戶册係依據義務人即業主的申報事項所調製者,其中難免有隱匿不報者以多報少者,若以此以為確定大租權的標準,則大租權者必群起反對,為求正確起見,自需再依權利人的申報,以確認其權利。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602-60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