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日據時期的地政/土地調查/查定機關之組織,頁597-598。
土地在未經清丈以前,因屬尚未確定產權或境界,有爭執者皆尚有機會,所以土地雖亂,而訴訟較少。一旦丈量,編名立號,則業主確定,報復無期,所以開辦土地清丈之始,必定訴訟繁興,冒爭無已。而且舊制愈紊亂者,其爭訟也愈多。所以國家不可不徹底清查,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本來訴訟審判之權宜屬之法院,但法院程序繁重,一案之興訟,往往經年累月不能了結,因土地清丈而訴訟者又豈能例外,則土地調查大業勢必拖延不決,人民私權亦懸而不定,這樣一來適巧與土地調查的目的反其道而行,所以特設專屬機構以司其事,日人在調查土地時,於司法、調查二機關外,另設查定機關,名曰土地調查委員會,專司裁判事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597-59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